(2017)川012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唐世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375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被告:唐世林,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世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