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谷爱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爱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34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爱华,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爱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谷爱华酒后驾驶苏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淮安区钦工镇中心幼儿园行驶至淮安区钦工镇人民路人民大酒店门前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爱华明知他人报警仍停留在现场。处警民警到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谷爱华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0mg/lOOml。另查明:2017年6月9日,被告人谷爱华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谷爱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证人孔某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路线图、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及抽血照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呼气检测单、物证照片及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爱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文玉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应认定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爱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爱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荣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