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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红,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坤,男性,汉族,1996年0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刘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阎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乐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