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顺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39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温顺兵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1989年4月14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住所地同上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萌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指控事实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温顺兵在崇州市寝室,趁其他人上班之际,盗走同寝室黄某“苹果”5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西部数据移动硬盘一个和100元现金,后将笔记本电脑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1267元、西部数据移动硬盘价值286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单处罚金5000元。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温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顺兵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温顺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温顺兵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温顺兵退赔给被害人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 毛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