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谷雪红与汪志良、李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雪红,汪志良,李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260号原告:谷雪红,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系原告的儿子),住永嘉县。被告:汪志良,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李华飞,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谷雪红与被告汪志良、李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谷雪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雪红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谷雪红负担。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