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曲颂、吕章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颂,吕章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曲颂,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吕章水,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颂与被执行人吕章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