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某甲、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某甲,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某甲,女,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姜某乙(与姜某甲系兄妹关系),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栾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申俊江,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姜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102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某甲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所涉100万元欠款系案外人陈某使用并应由陈某归还被申请人栾某某;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栾某某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二、对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因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定;对证据三、证据四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一《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据二《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据三收条,该三份证据均系复印件,再审申请人姜某甲无法提供该三份证据的原件,其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据四银行转账流水,系汇款人与案外人袁某某所发生的付款行为,无法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案外人陈铁未出庭作证,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姜某甲的再审申请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巍人民陪审员 安悦人民陪审员 姜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