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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钱昌惠与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昌惠,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055号原告:钱昌惠。被告:张华。原告钱昌惠诉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钱昌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钱昌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昌惠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钱昌惠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阮 锋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孙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昆桦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