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秦元刚与孙文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元刚,孙文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1594号原告:秦元刚,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沂源县。被告:孙文玲,女,住址:沂源县。委托代理人:李闽,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元刚诉被告孙文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秦元刚诉被告孙文玲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秦元刚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鸿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