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高忠、徐秀玲与顾健萍、张泽禹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高忠,徐秀玲,顾健萍,张泽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财保59号申请人:潘高忠申请人:徐秀玲被申请人:顾健萍被申请人:张泽禹申请人潘高忠、徐秀玲与被申请人顾健萍、张泽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10区122号1_3层的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健萍、张泽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10区122号1_3层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华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