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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满国、何伟东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满国,何伟东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38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满国,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2009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6日因本案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被告人何伟东,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汉渤、梁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亚行”三人经密谋,使用小汽车在沈海高速阳西路段以“碰瓷”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当被害人邱某驾驶车牌号为粤Y×××××机动车经过时,韩满国使用双闪灯示意邱某停车后,何伟东借口邱某驾车撞坏其右后镜,但因见到邱某报警处理,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等三人便离开现场。2016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亚行”三人以同样手段在阳茂高速对驾驶车牌号为粤B×××××黑色宝马小轿车经过的被害人梁某实施敲诈勒索,被害人梁某要求报警及保险处理,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等三人因害怕被交警发现便离开现场。2016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亚行”三人以同样手段在沈海高速某镇某小学附近对驾驶车牌号为桂K×××××机动车经过的被害人杨某实施敲诈勒索,勒索到人民币1200元。另查明,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韩满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并于当天带公安民警到某镇某村委会将何伟东抓获归案。再查明,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韩满国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09年6月5日起至2010年1月4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租车单、扣押的车牌、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签认照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满国、何伟东结伙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韩满国、何伟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合作,地位作用相当,同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009年韩满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前科劣迹,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韩满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并于当天带公安民警到某镇某村委会将何伟东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韩满国、何伟东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满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何伟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扣押到假车牌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颜人民陪审员  廖日珍人民陪审员  邵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慧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