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2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忠兴、李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兴,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2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忠兴,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王忠兴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38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吕俊杰助理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