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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虎与储新友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虎,储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储新友,男,1973年4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张虎与储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储新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莉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储新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储新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储新友外欠债务较多,无联系方式,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钱玉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