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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新,严建强,严国强,陆文美,邱根仙,邱建华,龚建根,沈荣跃,严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137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市场路金百盛家纺广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钱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永宁村(震桃公路)。法定代表人邱建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南首。法定代表人严国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邱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邱建新,男,汉族,1952年11月2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严建强,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严国强,男,汉族,1970年9月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陆文美,女,汉族,1973年5月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邱根仙,女,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邱建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龚建根,男,汉族,1965年4月2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荣跃,男,汉族,1944年4月2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严玉英,女,汉族,1946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新、严建强、严国强、陆文美、邱根仙、邱建华、龚建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55625元(截至2015年9月18日)及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被告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新、严建强、严国强、邱建华、龚建根对被告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陆文美对被告严国强履行上述第三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邱根仙、沈荣跃、严玉英在继承严坤祥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90元,由被告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新、严建强、严国强、陆文美、邱根仙、邱建华、龚建根、沈荣跃、严玉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吴江市恒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邱建新、严建强、严国强、陆文美、邱根仙、邱建华、龚建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85790元,申请执行费21258元。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邱根仙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188号江南水乡满庭芳21幢1的房屋1套,上海市闸北民立路289弄3号1505室的房产,上海泰兴路689弄2号101室的房产,现本院已对上述3处房屋进行拍卖,本案分配得款共计18991元,但本案申请人在本院亦有被执行人案件,故暂未发放。被执行人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镇南田村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幢的房产(所有权证号:铜罗09000269),本院已至房产管理部门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叁年(2016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5日)。但上述房屋在本院另案中处置,本案将在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16002159、16002230、25008244、25046296、25032230、),但因上述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入拍卖程序,故本案在拍卖后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市中南酿造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长安牌、苏E×××××的解放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E×××××的奥迪牌、苏E×××××的明锐牌、苏E×××××的日产牌、苏E×××××的别克牌汽车各1辆,本院在另案中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至2017年11月17日止。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严国强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桑塔纳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至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贰年(2016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拍卖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戈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