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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光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蔡光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977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白象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孙海勇,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蔡光苏,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光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纠纷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明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胡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