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54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和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