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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54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和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