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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晓明与邵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明,邵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009号原告:陈晓明,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现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邵锡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明诉被告邵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陈晓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明负担。审 判 员 章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