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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91莫自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自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自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2017年1月28日减刑释放。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葛华舟、万育绪,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自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自强及其辩护人葛华舟、万育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莫自强在无锡市梁溪区无锡市康复医院对面路边,窃得被害人乔某的苏B×××××小型轿车的左右后视镜镜面玻璃各1块,价值共计人民币8166元。被告人莫自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对被害人乔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自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某的报案笔录;被害人乔某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结算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告人莫自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乔某出具的谅解书;无锡市梁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锡梁价刑[2017]10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无锡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和扣押的手机照片、监控视频和截图、被告人莫自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自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莫自强曾因犯盗窃、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自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自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莫自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自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莫自强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自强积极实施盗窃,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自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倪曼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