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协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鑫协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民催3号申请人:深圳市鑫协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四兴路38号综合楼402号。法定代表人:陈世勇,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鑫协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鑫协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396102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鑫辉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玉环葭恺机械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坎门分理处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鑫协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鑫协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蔡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