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新疆春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初12号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号红山新世纪公寓楼27-B2。法定代表人:武军民,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金波园**号。负责人:孔繁坤,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瑞,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春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号世纪百盛花苑*栋****室。法定代表人:张春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渤坤,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被告奎屯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第三人新疆春雷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负担。审判长 黄壮锦审判员 杨峻峰审判员 芦梦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如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