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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世富与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叶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富,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叶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富,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组织机构代码:737953228。法定代表人:张建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文涛,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富与被执行人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叶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所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崇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