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家新、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家新,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程家新,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通山县,现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新桥村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吴建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家新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登记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周边群众及申请人调查,被执行人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目前未发现有其他营业场所。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其他的财产证据和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李海华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尚有货款222380元及利息、诉讼费2317.5元、执行费3235.7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永嘉县美嘉阀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