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揭美华、吴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美华,吴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607号申请人:揭美华,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吴军华,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现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揭美华(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吴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0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揭美华自愿以其房产(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军华银行存款9205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查封申请人揭美华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