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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舒高、郑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高,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231号申请执行人:舒高,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郑刚,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舒高与被执行人郑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郑刚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凤凰村巷XX号楼XX层X单元X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毛四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郑刚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凤凰村巷XX号楼XX层X单元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龙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