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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何锦明与唐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明,唐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4342号原告:何锦明,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静,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何锦明与被告唐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锦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829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手下修建酒泉95861部队生活用房,完工后还欠8299元工资未付。被告唐静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何锦明95861部队生活用房工程工资14299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应及时足额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静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何锦明工资82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增鹏人民陪审员  冉兵兵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雄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