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文建与被告李淑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建,李淑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353号原告:贺文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清,女,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贺文建与被告李淑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文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出卖给原告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群意花园2号楼00单元1-1层01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为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8日,被告李淑清向原告贺文建借款2,000,000.00元。,因被告不能按期还款,2014年2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被告将自己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群意花园2号楼00单元1-1层01号房产,以2,000,000.00元卖给原告,原、被告并于当日就上述房产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经原告多次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不予配合,现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院依据上述规定,向原告贺文建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其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文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退回给原告贺文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明辉审判员 陈 冶审判员 曹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