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世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王世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地址:太谷县立纺路2号。负责人杜晓东,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祥,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太谷县村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