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彦玲与孟凡斌、孟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玲,孟凡斌,孟佩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697号原告:张彦玲,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光跃,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原告张彦玲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斌,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告:孟佩佩,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月,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玲诉被告孟凡斌、孟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彦玲承担。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