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战兴与怯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兴,怯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46号原告:马战兴,男,195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霞,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怯关强,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马战兴诉被告怯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战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马战兴承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