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战兴与怯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战兴,怯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346号原告:马战兴,男,195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霞,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怯关强,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马战兴诉被告怯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战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马战兴承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