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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1,王某2,叶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420号原告:黄某,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范兆远,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2(系被告父亲),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叶某(系被告母亲),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1、王某2、叶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仲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