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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宗福与徐荣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宗福,徐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财保12号申请人:陈宗福,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申请人:徐荣生,男,生于1960年4月1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申请人陈宗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荣生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2017第12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荣生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对其价值相当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徐荣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