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发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752号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分宜县万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发根,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分宜县。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发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被告钟发根已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袁子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简小强书 记 员 林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