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素如、周培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如,周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31号申请人:杨素如,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周培超,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杨素如与周培超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培超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