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席新科与被告蒲锐、被告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新科,蒲锐,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417号原告:席新科,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蒲锐,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锐。原告席新科与被告蒲锐、被告西安辰然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辰然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席新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4月拖欠利息,月息140元,合计560元,本金还完利息自行终止。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蒲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蒲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每月应还收益14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被告西安辰然达公司作为借贷双方的保证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合同到期后,被告下欠原告借款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查明,被告蒲锐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新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审 判 员 俱��妮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樊 海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