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与董桂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董桂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2民初2095号原告: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峰,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固,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桂侠,女,1950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新发乡德胜村三社。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诉董桂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固到庭参加诉讼,董桂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桂侠返还多发放的安置补助费10080元。2.董桂侠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董桂侠系德胜村三社社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董桂侠家以户主王长金名义从村里承包林地0.59公顷。现应采伐后更新造林。2016年,经上级批准进行风力发电建设,国家占用被告家840平方米林地,根据通榆县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占用林地给予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补偿人民币8元,耕地安置补助费人民币20元。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委托新发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发放补助费时,工作人员误把董桂侠的林地按耕地标准发放给董桂侠,多发放安置补助费10080元,随后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发现错发款项,多次要求董桂侠返还多发放的安置补助费未果。董桂侠未出庭,未答辩。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董桂侠未出庭,未质证,本院对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递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作为风电占地补偿款的发放单位,其发放占地补偿款,所参照的补偿标准经庭审查明为耕地为20元/㎡、林地8元/㎡。董桂侠实际被占系林地840㎡,而不是耕地840㎡,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导致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按照耕地的标准支付的补偿款。即董桂侠取得16800元的土地安置补偿费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实际应取得6720元的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董桂侠应将多领取的10080元补偿款返还给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桂侠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通榆县新发乡人民政府10080元。案件受理费52元,由董桂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新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