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文、任明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130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爱文、任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爱文、任明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爱文、任明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