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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宏君与周飞勇、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君,周飞勇,黄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048号原告:杨宏君,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飞勇,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黄健,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杨宏君为与被告周飞勇、黄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飞勇、黄健共同返还原告杨宏君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8日起,被告周飞勇多次向原告杨宏君借贷。2015年2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周飞勇尚欠原告杨宏君400000元,被告周飞勇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周飞勇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周飞勇、黄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飞勇、黄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宏君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2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周飞勇、黄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良忠人民陪审员  郑 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