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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旭东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旭东,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伍旭东,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被执行人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丹砂园小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冉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6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受理了伍旭东申请执行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705元。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本院依法拘留,仍不能履行债务,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