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伍旭东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旭东,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伍旭东,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被执行人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丹砂园小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冉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6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受理了伍旭东申请执行务川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705元。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均无存款可供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本院依法拘留,仍不能履行债务,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晓东审判员 陈水波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