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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丁纪宣、丁广赞与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纪宣,丁广赞,任学朋,任朋朋,任宾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丁纪宣,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丁广赞,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学朋,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任朋朋,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宾宾,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丁纪宣、丁广赞与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划拨被执行人任学明、任朋朋、任宾宾的银行存款15664.32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