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1809号原告:李某1,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7201511526977。被告:李某2,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苟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