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英豪、叶奇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豪,叶奇舟,林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171号申请人:刘英豪,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叶奇舟,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林蕊,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刘英豪与被申请人叶奇舟、林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奇舟银行存款20万元及查封叶奇舟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价值以10.59万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金额30.59万元)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英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奇舟如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72,冻结金额30000元;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20,冻结金额25000元,账号为43×××50,冻结金额25000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05,冻结金额30000元,账号为62×××13,冻结金额30000元;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建行分理处账号为62×××22,冻结金额20000元;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八二五营业所账号为62×××81,冻结金额20000元,账号为62×××39,冻结金额20000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叶奇舟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价值以10.59万元为限),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50元,由刘英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茂宁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