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金亮与王清勤、马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亮,王清勤,马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金亮,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清勤,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俊英,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金亮与被执行人王清勤、马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清勤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