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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蒲继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蒲继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129号原告: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继先,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原告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蒲继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2.16元,减半收取计1226.08元,由原告吐鲁番市三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肖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