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行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龙敬元、桂平市木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敬元,桂平市木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敬元,男,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平市木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桂平市木圭镇木圭街。法定代表人凌天敬,镇长。再审申请人龙敬元因与被申请人桂平市木圭镇人民政府(简称木圭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行终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敬元申请再审称,龙敬元与龙广汉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曾发生过争议,龙广汉原在涉案的土地种植的水竹仍生长到现在。木圭镇政府不处理龙敬元要求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确权归龙敬元的申请,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龙敬元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上级法院再审本案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木圭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龙敬元与龙广汉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木圭镇政府辩称,木圭镇政府已多次告知龙敬元,龙广汉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并不主张权利,且没有使用涉案的土地的事实,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请上级法院驳回龙敬元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木圭镇政府立案受理龙敬元提出土地使用权调处申请后,查明龙广汉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并不主张权利,且没有使用涉案的土地的事实。为此,木圭镇政府将情况告知了龙敬元。由于龙敬元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没有争议的相对人,故木圭镇政府对龙敬元作出《木圭镇人民政府关于龙敬元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答复书》。由此可见,木圭镇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龙敬元要求木圭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龙敬元与龙广汉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综上,龙敬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敬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蒙宏庆审判员 李 延审判员 朱子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利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