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272号原告: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北路鸿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17357875E。法定代表人:庄解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海,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050号证劵大厦6楼602室。法定代表人:周志鹏,经理。原告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1元,减半收取计3376元,由原告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