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保林与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保林,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5号申请人董保林,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贺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保林与被执行人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贺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樊科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