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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梅珍与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珍,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073号原告:黄梅珍,女,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之光、张杰,广东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北面(与景泰二路交汇处)锦绣名庭3座首层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8000001896。法定代表人:刘平玉。被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30974605。法定代表人:苏日生。原告黄梅珍诉被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珍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梅珍负担。审判员  何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始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