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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强,男,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建强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374元及滞纳金1191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强的银行存款26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纸(执行案件用)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15)吉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被执行人:欧阳承建承办人/拟稿人(签名):晏卫农2016年3月23日核稿人(签名):年月日签发人(签名):年月日备注:扣划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欧阳承建的银行存款5733元。)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吉执字第198-2号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根据本院(2015)吉执字第548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吉安县安塘第二煤矿在你处1509212129002016725账户上的存款32903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批准人办案人晏卫农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5)吉执字第474-1号发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吉安高新支行根据本院(2015)吉执字第474-1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吉安县左全成在你处2111289980110206289账户上的存款52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帐号:36×××75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5)吉执字第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你院()吉执字第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你院账户。未扣划元,原因为。银行:二O一年月日(公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