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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永与张方宝、姚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张方宝,姚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1959号原告:王永,男,汉族,1984年9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家祥,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宝,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姚厚敏,女,汉族,1982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陆禹,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诉被告张方宝、姚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国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方宝、姚厚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诉称:2017年2月15日,被告张方宝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永借款2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月利率为2%。被告张方宝借款时,被告姚厚敏与被告张方宝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后第三人苏宏宇愿为被告偿还50000元本金,剩余17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并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一份、视频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证据三,借条复印件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为向被告张方宝提供借款,向刘翔借款100000元现金;证据四,借条一份、借款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张方宝向原告王永借款220000元现金,第三人苏宏宇愿为被告张方宝偿还50000元;证据五,婚姻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姚厚敏与被告张方宝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方宝辩称:我向原告借款的本金是60000元,下余的钱都是高利贷。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姚厚敏辩称:答辩人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有异议;2016年年末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张方宝在六安市裕安区某赌场赌博,在输完自带的现金后,在赌场人员诱骗下向原告借高利贷,本金并无22万元;本案被告张方宝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向原告借高利贷,但此笔债务是被告张方宝个人的债务,用于其个人不良开销,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姚厚敏对此笔债务无需承担;此笔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姚厚敏有权追究被告张方宝侵害名誉权等法律责任。被告姚厚敏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条、欠条、保证书,证明张方宝有赌博恶习,在2014年中因赌博向外借款详情;证据二,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张方宝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姚厚敏与张方宝已离婚;证据三,张方宝银行卡流水详情,证明张方宝个人资金开销情况,张方宝没有向原告借款的必要,原告的借款系赌债、高利贷;证据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张方宝有赌博恶习,在2014年中因赌博向外所借的赌债已由其家人代为偿还,原告诉讼的债务系赌债、高利贷。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举证和认证,作如下归纳、认定:一、本案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及相关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本案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及相关证据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二、五,被告质证时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能证明相关事实,且被告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确认。三、本案当事人对下列事实及相关证据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及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四,被告质证时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被告予以否认,不能证明相关事实,故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姚厚敏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原告质证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几组证据均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不能证明相关事实,且不能达到被告推翻张方宝所立借据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几组证据亦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2月15日,被告张方宝因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永借款2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月利率为2%。被告张方宝借款时,被告姚厚敏与被告张方宝系夫妻关系。原告诉请中自认被告已偿还50000元本金,剩余170000元本金及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诸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永主张被告张方宝向其借款22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还50000元,尚欠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该笔借款。至于被告姚厚敏主张已与张方宝离婚,此笔债务是被告张方宝个人的债务,原告诉讼的该笔债务系赌债、高利贷,以及被告张方宝主张向原告借款的本金是60000元,下余的钱都是高利贷,均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姚厚敏与被告张方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两被告的该项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方宝和被告姚厚敏共同偿还原告王永借款170000元,并自2017年2月15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息止;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被告张方宝、姚厚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桂岁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