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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王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83号原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12号336室。法定代表人:卢怡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嘉,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5号11号楼10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8元,本院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陕西金地大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雁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关注公众号“”